民法上的五種遺囑形式
在我們前面的文章中曾介紹過「殯葬自主」,在生前透過“預立遺囑”的方式,來為自己規劃身後事。然而在民法上遺囑共有五種的預立方式,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如何立遺囑吧!
1. 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包含年、月、日,且不可以用打字的方式。遺囑人需要親筆簽名,如有增減、塗改之處,該處需另行簽名。自書遺囑也是最簡便、最常使用的遺囑方式。
2. 公證遺囑
由遺囑人口述,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公證人筆記記下,可以用打字的方式書寫。因為公證遺囑需要遺囑人、公證人、見證人皆簽名,如同公文般的效力,是較有保障的遺囑方式。
3. 密封遺囑
由遺囑人親筆書寫,或由他人繕寫,不可以打字,若由他人繕寫,必須向公證人陳述繕寫人的姓名及地址。遺囑寫完之後需要密封,並由遺囑人在遺囑、密封封縫處簽名。再由遺囑人、公證人、見證人在信封封面簽名。
因密封遺囑會經由公證程序來確保隱私性及真實性,只有在法院公證處或親屬會議中才可拆封。
4. 代筆遺囑
若遺囑人不識字或無法持筆書寫,可由遺囑人口述,其一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見證人筆記記下,可以用打字的方式書寫。書寫完成後需在遺囑上註明代筆人姓名與年、月、日,再由遺囑人與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名。
5. 口授遺囑
若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用其他方式立遺囑,才可以使用第五種遺囑方式-口授遺囑。但若遺囑人之後能以其他方式立遺囑時起,經過三個月則此口授遺囑失去其效力。
而口授遺囑又分成兩種紀錄方式,筆記記錄及錄音紀錄,筆記記錄是由見證人透過遺囑人的口述將遺囑筆記下來,事後須經兩位以上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名、錄音紀錄則是見證人將遺囑人的口述內容錄音記下,紀錄完成錄音帶需當場密封、標註年、月、日,再由全體見證人在密封封縫處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