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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補助 | 關於農保
關於勞保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參加農保期間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由支出殯葬費之領取喪葬津貼。
二、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予15個月
三、請領期限
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四、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1.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載有被保險人姓名之支出殯葬費用證明文件
4.含被保險人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申請農保喪葬津貼,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毌須檢附戶籍謄本。
五、辦理前先以電話連絡確認並以健保局規定為主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15之1號
電話:(02)2191-2006/傳真:(02)2382-0069
六、給付項目及標準
喪葬津貼案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一)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三個月。
(二)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三)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七、請領手續
(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
(一)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家屬死亡給附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自行申請即可)
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以辦理完成死亡登記者,僅需填寫【家屬死亡給附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即可。
八、請領期限
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九、附註
(一)養子女不得請領其生身父母知死亡給付。
(二)岳父母或翁姑(公公、婆婆)死亡,不得請領其喪葬津貼。
(三)被保險人分娩為死產者,僅得依照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四)被保險人死亡,當序遺屬已請領其本人死亡給付(含喪葬津貼5個月及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同一種保險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覆請領。】其他參加勞工保險之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五)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因同一事故申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以1人請領為限。
(六)符合請領喪葬津貼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由本局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七)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地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給付通知之地址。
十、辦理前先以電話連絡確認並以勞保局規定為主
勞工保險局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四號電話:02-2396-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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